普法|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主动离职正确姿势!
律师普法|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主动离职的正确姿势!\n其实,最最最关键证据一定是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n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n可见,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离职还是存在一定限制条件的,务必要谨慎对待!\n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也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n因此,建议员工离职前务必要结合自身,考量自身是否符合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同时保存好提出书面离职的相关证据(如使用EMS邮寄离职申请)。#厦门律师 #律师日常 #律师普法 #事业单位离职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