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不同意50岁退休,打官司到高院,赢了
近日看到一个案例:李姐,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2010年入职A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后最后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岗位为主管,从事某部门管理工作,2023年4月23日,公司为其下发了一份《员工退休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以及公司人事档案,您将于2023年5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现通知您,请您于2023年5月1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退休手续。 李姐收到通知,非常不理解,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违约,依照李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 提出诉讼,提出李姐从事的工作在公司就不属于管理工作,李姐提供了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安排下属日常,包括对外沟通等材料证据。一审判决公司违法,应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公司提出上级集团曾经针对管理岗进行过界定,其中主管不属于管理岗。但上级管理制度未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执行,也未据此通知李姐岗位性质。二审认为:公司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综上可见:女职工退休年龄取决于工作岗位,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劳动合同将作为身份主要评判依据。企业有自主权规定管理岗的定义及范围,这属于公司用工权,但是相应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法律流程。 #职场 #退休 #劳动合同 #退休生活 #退休计划 #薯条小助手